关于财产权信托与债权信托
财产的广义解释包括可以用价值计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但不是所有财产都能够设立信托权。当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随着人们对信托本身的理解和创新,财产权信托的涵盖一定会越来越广阔,也越来越细致深入。我们目前涉及的财产权信托主要是指除以上介绍的有形资产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等)以外的,有关其他财产权益的信托,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1.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信托
指拥有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权的人作为委托人将他的该项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获得信托标的财产权并按照信托合同载明的方式管理或处置的信托。专利权信托、著作权信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2.债权信托
指拥有某项债权的债权人作为委托人把自己所持有的债权交给信托公司管理和处置的信托。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公司就以债权人身份为受益人对债权进行代理、保全、偿本、收益等业务活动。通过信托公司服行债权信托,可以把委托人认为很难收回的资产收回来。
虽然,我们常常听到别人引用国际公认的信托法权威、美国学者斯格特的明言:“信托的范围像你的想象力一样宽广”。但事实上,无论国外国内,总是有法律法规限制或者禁止一些财产设立信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合法性、确定性、现存生和积极财产性,通俗地说,就是必须是委托人现在实际所有的、合法的和确定的财产,才能够设立信托,而将来才能取得的财产、含有贸务的财产等等都不能设立信托。某些权利不能够随意转移,比如公司企业的总经理、董事等,如果以自己的经营管理权设立信托,就构成对公司法有关善良管理的义务的违法规避,因此信托不能生效。还有其他一些权利,比如诉讼权也不能设立信托,因为专以诉讼为目的信托是无效的。
当然,在了解了这些法律“禁地”之后,只要我们本着“公平、公理和正义”来选定信托目的,信托的天空就永远是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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